【曝光台】安全生产案例专刊(1)目平湖靶场“3·3”溺水事故案-汉寿县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曝光台(第101期)
2021-09-14 00:01:58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傅莹莹 |          浏览量:1277

为进一步加大对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达到“杀一儆百”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现对汉寿县应急管理局办理的1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案例名称】汉寿县目平湖靶场“3·3”溺水事故案。      

【案情简介】2021年3月3日上午7:45左右,湖南沪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工人乘坐冲锋舟到空军某部目平湖10KV高压供电及前置点电力配套工程项目工作,因驾驶员操作不当以致冲锋舟侧翻,导致13人全部落水,其中1人死亡,2人轻伤的淹溺事故。
【法律依据】湖南沪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死亡一人,或者三人以上少于五人重伤的(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少于六百万元的。处罚基准: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少于三十万元的罚款。”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危害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处罚情况】汉寿县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6月17日对湖南沪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采取如下行政处罚:对湖南沪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贰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湖南沪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目平湖靶场项目项目经理黎明处以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贰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湖南沪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目平湖靶场项目现场负责人陈潜处以人民币壹万肆仟零肆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   源:汉寿县应急管理局
编   辑:傅莹莹
一   审:李   俊
二   审:朱自刚 张智峰
三   审:彭庭毅

责编:傅莹莹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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